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05********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城民初字第2741号
案号
(2020)闽0302执恢7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莆田市天源工贸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人民币7876748.21元及该款自2015年2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莆田市天源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1500元;三、被告莆田市博泰塑料有限公司、莆田市诚邦机械有限公司、詹飞燕、陈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对被告江苏日腾工贸有限公司为本案借款所提供的抵押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洪国用(2014)第6420号、洪国用(2014)第6422号】的变现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71185元,由被告莆田市天源工贸有限公司、莆田市博泰塑料有限公司、莆田市诚邦机械有限公司、詹飞燕、陈忠、江苏日腾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12-28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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