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11********18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828民初2433号
案号
(2019)鲁0828执6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济宁爱德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8 871 964.72元、利息562 737.95元及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的借款利息;二、被告山东济宁爱德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山东济宁爱德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乡县城区经济开发区新华路西惠民路北侧(房权证号为金字第201100993号、金字第201100997号)的房产或折价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山东济宁爱德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山东爱德华铸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乡县城区诚信大道南侧、金曼克大道东侧【房权证号为金字第201400585号、金字第20140058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金国用(2013)第194号】的房地产或折价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山东爱德华铸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选、赵岩、郭明苓、贾书真、郭瑞、郭敏对上述第一项在合同约定的各自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 975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共计193 975元,由被告山东济宁爱德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爱德华铸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选、赵岩、郭明苓、贾书真、郭瑞、郭敏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04-26
发布时间
2019-09-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鲁0828执672号
立案日期
2019-04-26
执行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96286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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