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尚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726********0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222民初136号
案号
(2020)桂1222执4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卢文好各项经济损失120000元;二、被告卢安发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卢文好各项损失共计25150.78元;三、被告韦尚三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卢文好各项损失共计23548.19元;四、驳回原告卢文好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款项,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603元,减半收取2301.5元(原告已预交1000元),由原告卢文好负担538.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负担1254.1元,由被告卢安发负担262.9元,由被告韦尚三负担24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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