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422********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24执110号 |
案号 |
(2020)川0124执恢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省泰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垫款本金9837740.62元及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5年4月30日起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省泰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三、被告四川省泰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36449.60元。四、被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泰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1、2、3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四川省百年盛世实业有限公司、彭力立、易宏、胡毅毅、王娜、刘斌、钟华、罗伟、肖莉、钟誓东、刘从文对被告四川省泰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1、2、3项债务,在1200万元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彭力立以其位于武侯区龙腾中路1号3栋6单元2层4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2847776号)的房屋,经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在1200万元限额内优先偿还被告四川省泰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上述1、2、3项债务。七、被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百年盛世实业有限公司、彭力立、易宏、胡毅毅、王娜、刘斌、钟华、罗伟、肖莉、钟誓东、刘从文在承担了上述连带保证责任或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泰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9459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0197元,由被告四川省泰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百年盛世实业有限公司、彭力立、易宏、胡毅毅、王娜、刘斌、钟华、罗伟、肖莉、钟誓东、刘从文承担。该款已由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县支行垫付,上述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此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县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2-19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