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牛东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6********0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3民初4810号 |
案号 |
(2020)豫0183执37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尤广琴偿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理赔款24921.16元,并以24921.16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新城偿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理赔款114233.73元,并以114233.73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许桐超偿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理赔款23043.34元,并以23043.34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牛东亮偿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理赔款41614.5元,并以41614.5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被告牛春雷偿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理赔款21328.02元,并以21328.02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六、被告白雅阁偿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理赔款40889.88元,并以40889.88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七、被告陈相茂偿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理赔款90593.99元,并以90593.99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八、被告樊遂珍偿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理赔款31283.36元,并以31283.36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九、被告田振卫偿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理赔款25677.39元,并以25677.39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4日起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十、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76元,减半收取为5538元,由被告尤广琴负担216、张新城负担1366、许桐超负担193、牛东亮负担474、牛春雷负担182、白雅阁负担1366、陈相茂负担1156、樊遂珍负担322元,田振卫负担26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