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27********1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邹商初字第57号
案号
(2020)鲁0883执恢5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邹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张兴锋与被告马宁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马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出租赁的房屋。二、被告马宁支付原告张兴锋租金301700元(计算至2013年6月22日),及支付原告房屋使用费(按190000元每年由2013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搬出之日)。三、被告马宁支付原告张兴锋违约金46328元。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92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4012元,由原告负担7877元,被告负担6135元(原告已垫付,被告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10-30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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