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志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1********5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581民初4946号
案号
(2019)豫0581执10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秦志军、林州市宏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借原告徐双付现金1132500元,约定利息月息2分,现原、被告经协商照帐后,原告同意二被告共同给付其借款本息140万元,共分六期付清(其中于2019年1月31日偿还15万,2019年4月30日偿还25万,2019年6月30日偿还25万, 2019年8月30日偿还25万, 2019年10月30日偿还25万, 2019年12月30日偿还25万)。二、在履行期间,如二被告出现任何一期未能偿还,上述第一款约定则作废,二被告自愿按本金1132500元,利息月息2分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利息自2017年3月20日开始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三、其它双方互不追究。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8050元,减半收取9025元,由原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3-01
发布时间
2019-07-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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