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艳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03********0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403民初1989号 |
案号 |
(2018)豫0403执恢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毛艳峰于2017年9月1日前偿还原告范理100000元,2017年9月30日之前偿还20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300000元。2018年3月31前偿还利息180000元。2017年7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下余欠款为基数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至还清为止。二、被告王艳红、平顶山市鹰威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英朗玛重工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果被告从第一批还款起任何一批还款逾期则视为全部逾期,下余全部款项自逾期之日起按月息2分计息,且原告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下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0-31 |
发布时间 |
2018-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