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984********8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0802刑初325号
案号
(2020)云0802执14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孙宜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31年8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严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7年6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沐江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5年9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肖作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李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孙宜锋、严飞、沐江伟、肖作鹏、李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详见附表一);用于犯罪的本金依法予以追缴,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剩余部分,依法予以没收。七、本案的扣押物品,依法予以处理(详见附表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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