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鲍林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5********58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2031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91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鲍林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3897931.51元;二、被告鲍林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28310.64元,罚息500489.38元;三、被告余超、辽宁中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沈阳缘程金号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42213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鲍林娇、余超、沈阳缘程金号商贸有限公司、辽宁中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2-30
发布时间
2020-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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