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4********1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6民初6924号
案号
(2020)辽0106执恢6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小钧偿还借款剩余本金24995元;二、被告赵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小钧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未还本金2499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赵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