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国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3********09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723民初00979号
案号
(2016)浙0723执23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武义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百益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1999964.41元及利息236224.62元(利息已按合同约定自2015年5月21日计算至2016年3月18日,此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徐国民、张建笑、顾忠红、武义超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浙江百益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90元,减半收取123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45元,由被告浙江百益贸易有限公司、徐国民、张建笑、顾忠红、武义超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义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6-08-16
发布时间
2016-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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