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蓝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9********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702民初13165号
案号
(2020)浙0702执46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安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3 174.96元,并支付利息32 465.70元(利息已算至2019年11月11日,之后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蒋秋生、王伟新、朱贞贞、蓝勇在最高融资限额14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代偿款向被告陈安君追偿;三、被告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中借款本金123 174.96元及截至2018年4月16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代偿款向被告陈安君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时间
2020-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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