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解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2********7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22民初2683号 |
案号 |
(2020)豫1122执8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临颍县诚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临颍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83060.7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17.74461429%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二、被告张广杰、秦小素、张群业对第一项被告临颍县诚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吴浩、解鹏、张涛对第一项被告临颍县诚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责任分别为借款本金2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17.74461429%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四、被告张群业以其位于临颍县颍川西路房产(含土地,产权证号为房权证临字第020101133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临国用(2004)第0210号)对第一项被告临颍县诚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付义务以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张广杰、秦小素、张群业、吴浩、解鹏、张涛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临颍县诚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临颍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31元,由被告临颍县诚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