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02********38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603民初2946号 |
案号 |
(2020)川0603执25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毛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祖明支付货款45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25元,由被告毛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