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2********1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303民初1457号
案号
(2020)闽0303执26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郑德鑫、陈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塘支行借款本金93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按《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9040230180020808)约定计算的利息、复息,及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上述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二、郑金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塘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5元,减半收取计1147.5元,由郑德鑫、陈英、郑金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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