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文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401********6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08民初361号
案号
(2020)冀0608执11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文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李志伟货款130000元。二、被告余功艳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志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14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曹文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1-27
发布时间
2020-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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