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旭通水泵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9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81民初3779号 |
案号 |
(2017)辽0181执2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沈阳旭通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单艳丽为其垫付的税款共计625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4元,由被告沈阳旭通水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10-20 |
发布时间 |
2018-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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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艾正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81569434655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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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胡台新城振兴五街3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