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世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3********67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502民初7632号
案号
(2020)豫1502执38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世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松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宋世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2-16
发布时间
2020-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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