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莫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4********0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125民初261号 |
案号 |
(2020)桂0125执9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与被告莫勇、莫文金于2012年5月10日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20120120033399);二、被告莫勇、韦春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借款本金347160.44元;三、被告莫勇、韦春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截至2020年2月12日止的利息为28039.51元,往后利息以347160.44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3日起按双方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四、被告莫勇、韦春燕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二、三项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有权对被告莫文金、莫勇按份共有位于上林县大丰镇东关路109号(丰竹园内)房地产[产权证号为:上国用(2007)第557号;上房权证字第201200001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928元,减半收取计3464元,由被告莫勇、韦春燕、莫文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