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卓通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49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15347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46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岩鹏、骆晓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庄宏偿还借款159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宁夏德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卓通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韩岩鹏、骆晓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代偿范围内向被告韩岩鹏、骆晓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00元,由被告韩岩鹏、骆晓红、宁夏德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卓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1-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韩岩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007749389242 |
登记机关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银川市南薰西街1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