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82********23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482民初2566号
案号
(2020)豫0482执60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汝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潘反修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苗借款15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原告朱苗在被告潘反修未能偿还1520万元借款本息时,对被告汝州市恒远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在拍卖、变卖时,享有在抵押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范建华、陶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888元,由被告潘反修、范建华、陶杰、汝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2-07
发布时间
2021-0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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