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嵇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3********1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6民终3212号、(2019)鲁0692民初616号
案号
(2020)鲁0692执2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692民初6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692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第三项;三、驳回被上诉人冯松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3元,合计1566元,由被上诉人冯松林负担333元,被上诉人嵇勇负担1233元。一、被告稽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松林支付劳务费57300元,并向原告冯松林支付以57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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