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俊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4201********2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新4201民初689号
案号
(2020)新4201执恢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塔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禅军、邹俊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张玉莲偿还借款277 500元及2017年8月17日至2018年2月17日利息24 975元。(以277 500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利率1.5%/月计算支付,利随本清)二、原告张玉莲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有权就被告禅军设定抵押的大中型拖拉机(品牌型号东方红-1804、号牌新42-29988、发动机号d9111003560、机身号31190250)的所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拖拉机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塔城市金信银通财富中心对被告禅军、邹俊兰设定抵押的大中型拖拉机的担保以外未清偿部分的本金承担偿还责任。本案受理费620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102.5元,邮寄费300元,合计3402.5元,由被告禅军、邹俊兰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06-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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