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春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3********6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421民初59号 |
案号 |
(2021)闽0421执恢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春根、黄华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官兴荣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68000元,合计268000元;二、被告黄春根、黄华菊应同时支付原告官兴荣借款本金200000元自2015年12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被告黄春根、黄华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