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靳红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3********1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025民初2694号
案号
(2017)豫1025执11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襄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赵军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本金1000000元及违约金200000元,被告靳红献、张会芳、王保文、马俊霞、许昌鸿泰纺织有限公司、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7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400元,由原告负担3200元,被告负担192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7-07-20
发布时间
2017-08-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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