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琳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824********54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802民初7399号 |
案号 |
(2020)闽0802执57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林琳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信用卡本金65481.67元、利息7857.78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65481.67元为本金、按日利率0.05%计算的利息。二、林琳蓉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有权就本案抵押车辆即闽fiu239汽车,以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时间 |
2021-0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