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翟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6********5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17059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55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翟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借款本金41876.60元、罚息2703.14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计算截止至2019年11月27日),并自2019年11月28日起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翟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律师费2438.1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元、保全费466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翟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1-0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