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8********34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84民初6081号
案号
(2020)豫0184执52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解除原告徐培森和被告王莉、刘永康、第三人郑州卫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二、被告王莉、刘永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徐培森购房款(含定金)230 000元,赔偿原告徐培森各项损失25 000元,支付违约金40 000元,共计295 000元;三、原告徐培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44号国瑞爵仕苑2号楼2单元180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0705号)交付给被告王莉、刘永康;四、驳回原告徐培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33元,保全费2175元,共计5308元,由原告徐培森负担577元,由被告王莉、刘永康负担473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1-18
发布时间
2021-0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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