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志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26********08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06民初5422号
案号
(2020)冀0606执20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田立全、王建芳、保定国贸贸易有限公司、田凤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亚轻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偿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 %计算)、律师费146400元、保全保险费6220元;二、被告保定国贸贸易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位于天威西路6102号【冀(2019)保定市不动产权第0019762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9)保定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779号、冀(2019)保定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787号、冀(2019)保定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785号、冀(2019)保定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780号、冀(2019)保定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784号、冀(2019)保定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781号、冀(2019)保定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777号)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上述四被告不履行债务时,原告卢亚轻有权就上述财产优先受偿;三、被告吴志伟、张娜在原告卢亚轻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后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64.0元,保全费5000.0元,共计36664.0元,由被告田立全、王建芳、保定国贸贸易有限公司、田凤岭、吴志伟、张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11
发布时间
2021-0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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