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长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9********2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23民初415号 |
案号 |
(2020)豫1523执5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毛长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下欠原告张新建水泥货款人民币57200元,并自2020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水泥货款付清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