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丽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7********75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702民初6782号
案号
(2020)豫1702执55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张广辉、马丽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返还借款本金36675.61元及2019年2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三、如被告张广辉、马丽娜到期未清偿债务,则以被告驻马店市豪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qd2268的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为41001673829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lj18r4cl0h3306577)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由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优先受偿三、被告驻马店市浩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一)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被告张广辉、马丽娜、驻马店市豪运运输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浩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2-02
发布时间
2021-01-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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