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4********09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2民初5256号 |
案号 |
(2018)辽0102执36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启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雒世杰借款本金19万元; 二、被告赵启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雒世杰借款本金19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 三、被告刘艳芳、赵洋、马艳、沈阳大华鑫特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市大华干式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启成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赵启成、刘艳芳、赵洋、马艳、沈阳大华鑫特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市大华干式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7-03 |
发布时间 |
2018-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