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石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02********45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924民初1090号
案号
(2020)闽0924执2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叶竹雄、陈石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64000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9年8月6日结欠利息110473.16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刘启斌、刘柏成、刘朝裕、刘永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启斌、刘柏成、刘朝裕、刘永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的金额向叶竹雄、陈石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17.10元、减半收取计3458.55元,由叶竹雄、陈石芳、刘启斌、刘柏成、刘朝裕、刘永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时间
2021-0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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