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学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83********17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783民初4350号 |
案号 |
(2018)鲁0783执26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寿光市亚亨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新龙集团有限公司款项7110232.41元(含利息61987.5元),并支付利息(本金7048244.9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原告山东新龙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王静所有的房地产(位于寿光市金海路东农圣街南左岸绿洲E7号楼07,房产证号:寿房权证寿光字第2013183112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寿房他证寿光字第201410782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3000000元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张学武、王静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山东新龙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172元(原告已预交41052元),由原告负担20600元,由被告负担6157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11-28 |
发布时间 |
2019-0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