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翁其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5********0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524民初2822号 |
案号 |
(2018)闽0524执36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翁其旺、宿州市福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上腾借款2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年利率24%,自2014年3月2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驳回李上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李上腾负担1050元(多预交的6850元予以退回);翁其旺负担685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10-19 |
发布时间 |
2018-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