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翁其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5********0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82民初5237号 |
案号 |
(2018)闽0582执10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翁其旺、宿州市福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碧兰借款30万元,并以30万元为基数计付自2014年3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碧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11-15 |
发布时间 |
2019-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