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翁其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5********0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216号 |
案号 |
(2015)埇执字第024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翁其旺、宿州市博远新能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柏明借款本金502万元及利息(以50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12月9日起支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翁其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柏明借款本金95万元利息(以9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1月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宿州市福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柏明未能实现上述债权,可对安徽徽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动产抵押合同项下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35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3356元,由柏明负担3356元,翁其旺、宿州市博远新能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市福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徽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7-15 |
发布时间 |
2016-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