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01********1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165号 |
案号 |
(2020)湘1202执恢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徐海、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红日借款本金2140900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期限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被告徐海、夏敏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3472元,由被告徐海、夏敏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时间 |
2021-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