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3001********1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165号
案号
(2020)湘1202执恢1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徐海、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红日借款本金2140900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期限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被告徐海、夏敏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3472元,由被告徐海、夏敏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2-24
发布时间
2021-0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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