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吉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02********1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3941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5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吉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保柱支付租赁费110759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年利率2.71%向原告陈保柱支付租赁费110759元自2020年5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陈保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2元,减半收取计1391元,由原告陈保柱负担139.10元,被告刘吉庆负担1251.9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1-0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