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03********0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2979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5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郝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颖楠偿还借款2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借款20万元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6元,已减半收取2343元,由原告李颖楠负担258元,由被告郝明负担208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1-0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