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耐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6********33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豫0183执3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新建、周耐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建涛借款本金150 000元,并从2014年6月20日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向原告王建涛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河南省鑫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高新建、周耐环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高新建、周耐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1-19 |
发布时间 |
2016-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