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01********0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702民初1070号 |
案号 |
(2020)豫1702执24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张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翠平返还借款460000元及利息(其中23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另23000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被告张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1-0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