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82********3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83民初2630号 |
案号 |
(2018)豫0183执28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省鑫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 000 000元,利息228 570元,本息共计1 228 570元。(利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从2017年3月1日起计付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郑州东赢研磨制造有限公司、高志强、吴书建、胡正欣对被告河南省鑫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5 857元,由被告河南省鑫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东赢研磨制造有限公司、高志强、吴书建、胡正欣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1-07 |
发布时间 |
2019-0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