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艳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84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626民初3423号 |
案号 |
(2020)豫1603执10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洪生、孟艳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631838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按月息率14.85‰从2019年8月3日计算至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9.19元,由被告陈洪生、孟艳芝共同负担。待执行时一并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时间 |
2021-0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