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乐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1********6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4民初7670号 |
案号 |
(2020)豫0184执56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乐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宾借款49 8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30日起以49 8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计540元,由被告徐乐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时间 |
2021-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