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茂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8********1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923民初251号 |
案号 |
(2018)闽0923执恢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屏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屏南天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借款本金289 977.9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从2016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9.315% 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逾期产生的复利以上个月拖欠利息为基数计算)];二、屏南天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费1 970元;三、张天彬、魏小英、张天寿、周茂钰在600 000元的最高限额内对上述一、二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对被告张金童、阮和凤坐落于屏南县古峰镇环城路八巷(屏南县古峰镇蒲山圪)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屏房权证古峰字第0085号、土地证号:屏国用(99)字第49号]的拍卖、变卖所得在610 000元的最高限额内,具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 747元,减半收取2 873.50元,由屏南天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天彬、魏小英、张天寿、周茂钰、张金童、阮和凤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屏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11-06 |
发布时间 |
2018-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