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相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429********2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429民初5116号 |
案号 |
(2021)内0429执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祥东、李相军、李相民、李相锋自2019年10月份起每人每月承担原告李茂川的赡养费250元。2019年度的赡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以后每年度的赡养费于当年的3月10日前付清;二、被告李祥东、李相军、李相民、李相锋每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茂川2019年度医疗费用1830.11元(总计7320.44元÷4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88元,计款138元,四被告每人负担34.50元,并由四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