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相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429********2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内0429民初5116号
案号
(2021)内0429执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祥东、李相军、李相民、李相锋自2019年10月份起每人每月承担原告李茂川的赡养费250元。2019年度的赡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以后每年度的赡养费于当年的3月10日前付清;二、被告李祥东、李相军、李相民、李相锋每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茂川2019年度医疗费用1830.11元(总计7320.44元÷4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88元,计款138元,四被告每人负担34.50元,并由四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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