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顾尚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6********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525民初385号
案号
(2021)黔0525执恢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纳雍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顾尚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赵芳借款本金 40160 元,并按年利率 24%支付利息,计算时间从 2014 年 9 月 2 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之后执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顾尚杰已于2018年6月14日向赵芳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当场交付给赵芳,由赵芳出具收据),2.剩余本金及利息,赵芳自愿做出让步,只收取共计66000元,顾尚杰必须自2018年7月份起,每月28日之前向赵芳偿还10000元,于2019年1月份前还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赵芳自愿放弃。被申请人已清偿50000元,余26000元。二、被告刘文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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