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庆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8********6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郓商初字第377号 |
案号 |
(2018)鲁1725执恢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郓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郓城县宏宇球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郓城县水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00 000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18‰,自2012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二、被告孟庆辉、朱贵合、山东郓城县嘉华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张长华、李文明承担连带责任;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郓城县宏宇球架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郓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9-19 |
发布时间 |
2018-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